在线客服系统

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5)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3 11:5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赵秉志
分享到: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予以终身监禁的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虽然可以作从严和从宽的双重理解,但是基于限制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考量,应当侧重对其作从宽的理解和掌握,即该制度应当限制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死缓的情形。因为原本依据犯罪情节而应被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罪犯在现行的刑罚制度下完全可以起到惩治和预防的效果,特别是2014年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死缓犯的减刑、假释已作了严格的限定,在此情形下,如果对原本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再适用此项不得减刑和假释而予以终身监禁的制度,无疑是不恰当地加重了刑罚的严厉性,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如果对原来罪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适用死缓并最终转化成终身监禁,一方面,对此类贪污受贿罪犯适用比一般的死缓犯更严厉的刑罚能够区分犯罪情节的不同,与其犯罪的危害性和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一方面,依据法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罪犯,法院是依据犯罪情节而不是依据死缓考验期间的执行情节来决定是否在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和假释,予以终身监禁。这为司法实践中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数量创造了适用条件,因而对于原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决定适用该制度。显然,此举措有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之意义,乃至有进一步考虑对贪污受贿犯罪实际上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之精神。这样可以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状态的持续,逐步从事实上废止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进而最终从立法上予以废止,走出一条从实践中停止适用再到立法上废止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道路。
  三、关于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废止的思考
  在当下中国,死刑改革正如火如荼,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废止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之死刑为主的同时,也开始废止了部分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这意味着中国已经开启了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进程。而对于作为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也应当开始考虑分阶段、分步骤地废止其死刑,这是我国死刑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废止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路径之构想
  1.现阶段将死缓作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基本方式
  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比较注意严格控制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以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为例,中国2000年以来对省部级高官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27起案件中,仅有4起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外23起案件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自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迄今的八年间,中国对于省部级高官的受贿犯罪再未判处过死刑立即执行,即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省部级高官受贿案件,依据犯罪情节,也都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据李慧织博士对河南郑州2003年以来十余年间查处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统计,其间郑州市被判处死刑的共有3起案件,全都是死刑缓期执行。[9]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死缓制度事实上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本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
  笔者认为,在当下中国尚不能立即废止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现实情况下,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之考量,对于应当适用死刑的贪污受贿犯罪优先选择适用死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一,死缓制度能够考虑广大民众要求严惩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死缓制度是中国刑法典中独创的一种制度,其内容是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认为应判处死刑,但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故判处其死刑但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执行方式之一,性质上毕竟是死刑,是中国最严厉刑罚的执行方式,因而对于死缓的适用不仅能够达到减少死刑实际执行范围的效果,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了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减少了民众对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不满。
  第二,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可以为过渡到事实上完全不适用死刑奠定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在中国,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一般就意味着不会被执行死刑。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情形下,对死缓犯执行死刑更是极其慎重和要求更为严格。因而对于贪污受贿罪犯,适用死缓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不会被执行死刑。当死缓成为严重贪污受贿罪犯最常态的死刑适用方式,那么刑法中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的死刑立即执行规范将会被搁置,将会为在事实上确立贪污受贿犯罪不适用死刑奠定基础。[10]
  第三,现行刑法典中确立的刑罚制度完全可以达到对贪污受贿犯罪惩治与预防之目的。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2款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