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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院校就业歧视之法律规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3-27 11:1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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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除院校就业歧视的法律措施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劳动法》仅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就业歧视,而《就业促进法》虽然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反就业歧视,其中就业歧视认定范围却有限。然而在就业领域中,不断有新的歧视种类出现,比如本次调查的院校就业歧视行为是现存法律已不能有效规制的歧视行为。此外我国现存法律对反就业歧视的救济规定较为原则化,在对歧视的认定、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可抗辩事由、责任承担等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建立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是有必要的。
   (二)建立反就业歧视的责任制度
   一方面,我们应当完善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制度,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劳动者处于弱势,根据本次调查,多数劳动者遭受院校歧视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这其中不乏取证难的原因,因此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加重;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就业歧视使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都受到了侵害,法律可以规定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设置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
   首先,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机构设置经验,成立一个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管理就业歧视案件,受理就业歧视案件的申诉与调解,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宣传、解释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此外还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赋予该机构部分反就业歧视法规的制定权,一定的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诉讼的权利。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设立反就业歧视机构,该机构负责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发生的歧视行为。{4}第二,建立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一方面,扩大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把受政府机关的就业歧视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把受企业的就业歧视纳入民事诉讼的渠道。{5}第三,还可以建立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存在多种就业歧视,本次调查发现院校歧视有日益普遍的趋势,侵害广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这关系着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诉讼渠道、完善反就业歧视的司法保障,可以逐步构建就业歧视中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相关机构、组织、公民可以以其名义提起公益诉讼。{6}诉讼利益则归于受就业歧视侵害的劳动者群体。既可以帮助因经济实力困难,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的劳动者分担一部分诉讼成本,又可以保障众多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遏制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行为。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院校就业歧视现象已经日益普遍,就业形势更严峻。然而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机制还不够成熟,不能为当今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歧视问题提供有效地法律支持。我国需要尽快出台一部《反就业歧视法》,设立专门的反歧视法执行机构与司法救济途径,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局面。
  注释
   {1}颜珂,侯琳良.罗和安代表:防止“就业院校歧视”愈演愈烈[EB/OL].(2011-03-09)[2012-04-26].http://edu.qq.com/a/20110309/000159.htm。
   {2}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考试录用选调生简章。
   {3}关于加强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4}王哲.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思考[N].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05。
   {5}蔡定剑.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6}李雄.民生诉求与权利回归:论就业机会公平分享的推进机制[J].中国法律,2008。
  参考文献
   [1]冯祥武.反就业歧视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姚国建.美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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