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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院校就业歧视之法律规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3-27 11:1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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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院校就业歧视,是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院校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还给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影响,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文章针对院校就业歧视问题,对在广西南宁市高校毕业的就业者进行了随机调查后分析认为消除院校就业歧视现象,必须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和监督保障机制体系,并通过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身等各方面的努力,消除院校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
   [关键词]院校就业歧视;法律规制;就业保障
   一、院校就业歧视之界定
   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第45届大会上通过《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了歧视就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除非这种行为“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就业歧视问题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作为一个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个阻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被立法所禁止,缔约各国都致力于从立法到实践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就业保障体系,消除歧视因素,力求建立一个平等就业的公平、公正的劳动力供求市场。
   就业歧视有多种表现,其中院校就业歧视是就业歧视类型之一,随着就业竞争愈发激烈,院校就业歧视也称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2013年,拥有清华博士学位的陈某在连续7个月的求职过程中遭遇了学历被“查三代”的尴尬,原因是他的本科并非211或者985的名牌高校,求职艰难。院校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把应聘者的毕业院校作为招聘条件之一,排斥或限制非重点、名牌院校就业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就业秩序。
   二、院校就业歧视的表现和原因
   (一)国企、事业单位等歧视行为较为严重
   据调查分析,有46.74%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院校歧视,说明院校歧视行为是比较普遍的;认为存在院校歧视行为的单位里排在首位的是国企、第二位是事业单位、第三位是行政机关,说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这三个地方是院校歧视的频发之地,尤其是国企。由于这三类用人单位拥有绝对优势的财力、物力、人力,因此在我国供大于求的人力资源环境中,决定了这三类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占据明显的主动地位,比其他一般企业更具有选择权,由此在一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招聘中,人为地设置毕业院校条件作为就业条件,使重点院校毕业的求职者在应聘这三类用人单位时往往更具有优势,而多数非重点院校毕业生则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二)应聘管理岗位受院校歧视的几率比较高
   据调查分析,受院校歧视严重的岗位前三位分别有管理岗位、文书岗位、服务岗位。说明在管理岗位上最容易遭遇院校歧视。原因在于一方面管理岗位是一种脑力劳动,是劳动者综合素质的体现,不同于技术岗位那样容易考究一个劳动者的能力高低,用人单位需要长的一段时间来培养、锻炼、成就一位比较成功的管理者来管理企业或单位,而为了节约这段培养期,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比较乐意和倾向于招用一些高素质、高水平的应聘者。另一方面“211”、“985”大学是国家认证的综合实力较高的学校,按照普遍的观点,其毕业生的整体素质要优于其他学校学生。拥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或单位将招聘条件锁定高素质的毕业生,可以节省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缩短用工期间。但是这也造成了不同院校毕业的求职者的就业机会、工作收入与职业发展的差异,这阻碍了多数人才的流通和发展,使劳动力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三)院校就业歧视行为界定模糊,劳动者反院校歧视意识淡薄
   在“您如何看待招聘时限定毕业院校?”问题中,47.27%受访者认为这就是院校歧视;46.45%受访者觉得这样的招聘条件很正常,是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权,无可厚非;6.28%受访者不清楚。由此看来,对于用人单位限定院校招聘的行为,有相当多的受访者则不认为这是院校歧视,没有反就业歧视意识,就业平等权受侵害而不自知;可见社会对反院校歧视没有达成共识,也不能判断出怎样的行为才构成院校歧视。在面对遭遇院校就业歧视的时候,绝大多数受访者对院校歧视的态度更多地是选择接受或者不满又无奈的消极态度来应对院校歧视行为。
   (四)政策法规与行政措施存在缺陷
   首先是政策法规存在不足,地方政府、企业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层面上以条例、政策、通知的形式将含有院校歧视的内容予以制度化,作出不利于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1}如某地招录选调生规定“985工程”高校毕业生既可选择报考面向“985工程”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也可选择报考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面向“985工程”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不限定开考比例。”{2}等等,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人才,在不同方面对毕业院校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样的做法却是明显地破坏了公平就业环境。其次,政府反就业歧视的行政措施不力。虽然教育部办公厅规定了: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院校、211院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3}但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方针,各地政府部门也没有制定反就业歧视相关具体行政措施,使得毕业生平等就业机会难以实施,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也是院校歧视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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