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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道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6-21 09:5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任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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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通道费;商业贿赂;法律认定;经济法;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与相对优势,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其中就包括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通道费"现象的基本概述

  本文中的"通道费"指的就是销售商在商品定价之外,向供货商直接收取或从应付货款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供货商额外负担的各种费用。现实中,"收取通道费是中国超市的一种赢利模式"[],除了早已普遍存在的进店费、上架费、堆头费、新品上架费、快速通道费(供货商为使自己的商品被置于超市货架的显眼位置而必须交纳的费用)等。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界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本文认为,应当将商业贿赂行为分为积极商业贿赂行为和消极商业贿赂行为两种:

  (1)积极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更多商品,获得更多经营利益,在某一交易或者服务领域占领市场谋求未来发展而进行的,是经营者的积极行为。在行贿和受贿两方上,经营者作为行贿方处在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积极行贿的经营者以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为代表,他们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对行政部门及销售市场终端进行强有力的行贿行为,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

  (2)消极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打开市场,更多地销售商品,实现资金回流,进行循环生产,实现企业生存为目的的。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消极行为。在行贿和受贿两方中,经营者作为行贿方处于被动消极的弱势地位,受贿方处于强势地位,受贿方在行贿方的生存和利益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受贿方对于贿赂的金额及方式可以有比较明确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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