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手术室行医,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当然,医方在未留存手术资料,无法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于某的感染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庭会予以采纳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本案的事实是,医方既未能提供手术资料,又未能有证据证明于某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只能承担举证不能、对己不利的后果。
美容院只出借手术室,并有协议在先,为何还要承担连带责任?邢某与华丽美容院双方虽有协议在先,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给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却不能给第三方设立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对第三人无效。
华丽美容院虽然只是出借手术室,但医方为患者行手术即离不开有资质的专业医生,也离不开符合法律规定质量标准的手术室。对于某而言,是邢某出人力、华丽美容院出物力,两者的结合才共同完成了对于某的手术。那么,在依法确认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邢某与华丽美容院二人共同实施了过错侵权行为,且又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应由二侵权人共同承担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若美容院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向邢某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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