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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公司次级债中的互持风险(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0-23 15:0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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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互持有次级债会引发道德风险。
  目前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而互持的次级债,往往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金融机构之间根本不需要发生实质性的资金转移,不涉及真正的利害关系,因此投资者不会过多关注对次级债募集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状况进行系统分析,购买次级债后,也不会继续关注募集人的业务结构和偿付能力情况。次级债发行者也不注重自身发展和风险控制,引发了道德风险。
  四、防范次级债互持风险的对策建议
  过度相互持有次级债会使得整个保险体系,甚至金融体系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对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在允许其互持一定比例下,为避免过度互持的潜在风险,还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管理。
  (一)规定互持次级债的上限。
  我国银行业次级债系统风险管理中,为控制银行次级债的互持风险,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券冲抵其自身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所增加的附属资本,不冲抵部分再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保险公司也应该规定次级债的冲减标准,持有其他保险公司次级债超过一定额度时,要直接冲减自身通过发行次级债所增加的附属资本。
  (二)增加认购主体。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要真正提高保险市场抗风险能力,还需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持有次级债,相对于未来次级债巨大的潜在发行规模,单靠保险公司和银行是无法完全吸纳的,而且,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之间互持次级债也带来了保险业的潜在风险。为此,需要拓展其他潜在的投资群体,比如企业年金、实业企业、社保基金、邮政储蓄等,这些机构资产规模庞大,现金流量充足,同时对长期固定收益产品有着良好的投资意愿。
  (三)推动保险次级债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若保险次级债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必要求次级债募集人定期向外公布财务和经营信息,有助于消除保险次级债募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都会从其次级债的收益率变动反映出来,从而使发债保险公司处于市场的持续监督中,有效的防范了互持中引发的道德风险,使得公司在发行次级债的决策上更加慎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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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铁梅.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3]巴曙松,王文强.次级债市场发展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结构调整[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4]许敏敏.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J].会计之友,2007,(10)
  [5]黄仟奇.严防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导致的系统性风险[J].经营管理者,2010,(4)
  [6]李斌,李旭红.我国银行互持次级债券的动因及风险分析[J].社会科学家,2006,(3)
  [7]杨宝华.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的显著风险识别与管控措施[J].上海保险,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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