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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破产财产的法律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4-08 10: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公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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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尽管每个国家在相应的破产体例上都存在着不足,但是绝大多数国家都针对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做出了有效的规制和说明,仍然需要继续对企业的破产法律问题进一步的完善。然而,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仍然处于某种滞后的状态。一个合伙企业的破产也会涉及到很多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问题,每个合伙企业都有不同的特点,我们要在这些前提下结合现代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根据合伙企业自身特性,构建出更为合理的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合伙企业;破产;法律问题
  合伙企业的破产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法律司题,我们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性,就这个企业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和企业财产的分配等司题来全面分析。我们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对现实司题进行一个全面分析和探索,从而找到一种合适的方法来解决这些司题。这些探索有利于完善我国合伙企业交易上的安全以及规范化处理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一个企业的破产原因指的就是经过各个方面的研究,已经确定的债务人已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一旦法律上的当事人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破产申请,法院就会启动相应可行的破产程序,用来宣告这个债务人已经破产的不争的法律事实。这些司题都是引起相关企业破产的原因,也可以把这些行为通称为破产行为,我们又将其称为是破产的界限。破产原因是企业进行破产申请,法院是否会宣告企业破产的一项重要的支撑。所以我们要对一个企业的破产原因有一个明确严格的规定,这个规定肯定会影响到该企业,甚至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破产率的高低司题。企业破产率一旦增高,社会的失业率就会相应地随之增高,一旦失业的人数超出了可以控制的范围,整个社会秩序也就不会完整顺利地有效进行,因此我国的立法程序一定要对这一点充分重视。因为合伙企业的特殊性,特别是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的债务司题都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所以说合伙企业在偿还债务时不仅要以这个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基础,还应该包括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要以合伙企业财产作为判定企业是否破产的原因,应该均衡地考虑到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其次要考虑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的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能够清偿企业到期债务的时候,或者合伙企业已经不能进行支付行为的时候,我们可以认定这些都符合破产企业的破产原因,就可以宣告这个企业的破产。
  二、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指的是债务人能够充分适应并且维护破产程序,以此来解决债务清偿等资格司题。对于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能够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参与主体,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合伙企业是否具有破产的能力,是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申请破产权的前提和基础。现代破产法已经成为对债务人进行救济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面临企业状况不景气的时候,通过相应的破产程序可以获得重生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可能会申请破产保护。如果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严格限制,就会造成债务人申请的惰性。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在不断恶化,再加上法律对申请的严格限制,使得债务人不愿意提出破产申请,仍然继续对外经营,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债务膨胀,最终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案件都是由债务人提出的,所以合伙企业不应该被无故剥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要以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为前提,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提出破产申请的时候可以以合伙企业自己的名义来进行,破产申请需要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共同提出。新破产法要在赋予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同时,应对合伙企业的自愿及合伙企业的申请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当然这个过程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虽然目前在我国,并不具备可以承认所有企业中的自然人都具有破产能力的条件,但是我国正在逐步走向要赋予每一个企业自然人以一定的破产能力,这些也是我国破产法的走向及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一)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要想正常有序合理运行,就一定会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严格遵循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破产法也是存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特征就是适用的普遍统一性,从而使破产法这项法律制度能够被广泛运用到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去。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只要是履行了市场竞争原则的责任,那么该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当其符合破产条件的时候,就应该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统一的和平等的对待,甚至还可以通过一些援助手段来对企业进行重整,强化各类规章制度,来帮助这个企业及时走出经济困境,从而使该企业能够重新振作获得新生。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伙企业,尽管这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的经营与运行承担的是一种没有限制的不被牵连的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的经营主体仍然会具备妥善的经营财产的各种有效能力。面对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合伙企业的这些财产可能存在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各类债务的情况。那么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应该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对他们公平对待,允许企业通过破产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债权债务纠纷司题。一般情况下,当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及时清偿的时候,只能依靠主张的先后来进行债务清偿,对于主张在后的债权人而言就不能获得一个平等地接受清偿的机会。为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平等的合法权益,那么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就更不能不去平等地保护这些合伙企业的权利,否则会与颁布的法律的基本准则背道而驰。
  (二)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主体的准则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作为保障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进化和演变。我国颁布的破产法律制度在这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也开始重视社会整体利益与企业利益同时并举。如果我们把合伙企业排除于国家颁布的破产法以外,当这个合伙企业面临破产情形的时候.一些债权人就可能会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此一来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妨害其他债权人平等地行使债务清偿请求权,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发展要求。通过分析破产原因之后发现,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对债权人实施保护的破产法就可能不存在了。因此国家应该全力避免这种混乱情形的发生,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的有效手段,赋予这些合伙企业一定的破产能力,以此来协调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利害关系冲突,使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在平等条件下接受清偿。如果没有了和合伙企业相关的破产法去强制性地进行约束,那么当合伙企业一旦出现破产情形的时候,合伙企业合伙人可能会因考虑到各种经济因素而不积极主动地采取经济上的清算程序,从而可能会出现债务膨胀现象,同样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最终会拖累大批的债权人,严重者还有可能导致企业之间连环破产现象的发生,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不但出现晚,而且还面临着起步慢的司题,基本上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实司题而制定的,这些制度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远远地落后于整个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诸多司题,这些'题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破产关系的调整和运作。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出一部能够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并且是切实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一部全新的破产法。当务之急就是要广泛借鉴国内外的各种立法实践经验,用来促成新破产法的制定,并且其中一定要赋予合伙企业破产能力。
  总之,合伙企业的破产需要制定一系列完整的法律制度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运转,要不断完善和构建出更为合理的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经济的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1]王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2012(06):66-67
  [2]李永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J].政治论坛,2013(17):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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