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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4-08 10:1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姚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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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攻坚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文章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内涵进行梳理,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不合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非法状态和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跨学科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发现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区域产业结构趋同、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是邮发行政垄断的三大主因,其中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是行政垄断行政的根本原因。文章认为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必须加强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约束,健全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必须切实提高行政垄断行为法律成本,建立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必须设立独立性的权威执法监管部门,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梯度化行政垄断规制法律体系。
  [关键词]行政垄断;综合规制;反垄断法;赔偿制度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大力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力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全方位发展,但仍存在少数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的持续推进,行政垄断就是其中的典型表现。行政垄断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经济学者常用来形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垄断经营”行为和“政府授予垄断经营”行为,但鉴于中国行政垄断与西方社会的经济垄断存在一定差别,我国法学界学者沿用了该概念,并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一系列行为认定为行政垄断。概而言之,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不含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非法状态和行为。
  毫无疑司,非竞争性的行政垄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自行政垄断产生以来,中央政府就一直力图消除其存在的土壤,既颁布了大量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文件,也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过集中的专项整治,但均收效甚微。国内外关于反垄断的研究颇多,但大多局限于对反经济垄断制度的抽象概括,鲜有文献专门针对行政垄断进行系统性研究,本文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运用跨学科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及后果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立足现状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
  长期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把行政垄断认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认为当前中国的行政垄断现象完全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所形成的,是计划经济的残余物,该观点有其合理性,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诚然,行政垄断与计划经济的联系紧密,但计划经济并非行政垄断的唯一成因,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垄断行为依然有可能存在。文章从历史沿革、经济模式、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探讨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
  (一)政治体制的改革滞后,地方政府缺乏明确的职能定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通过对经济体制大刀阔斧的改革,我国凭借制度红利、开放红利、人口红利优势,社会、经济、文化均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推进进程相对滞后,尤其是行政体制的改革步伐缓慢,从而造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单兵突进,这给行政垄断的产生提供了制度性基础。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政府职能转变迟缓,政府职权界定不清,行政机构臃肿重叠,最终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以及政府和市场中介机构不分等司题的出现。
  (二)产业结构趋同化严重,区域经济增长的竞争日趋激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普遍性难题,这也是行政垄断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产业结构趋同化的具体表现为:区域间轻重工业比重相近,区域间行业结构相同,区域间支柱产业相似。区域产业结构的趋同化使地区经济发展竞争进入白热化的阶段,各行政机关为保护区域内产业的高速发展,便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形成区域行政垄断集团。但这里要强调的是,产业结构趋同和行政垄断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而非必然的因果关系,产业同构是行政垄断形成的重要诱因之一,而行政垄断的形成又进一步促进了产业同构的加剧。其实,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产业同构会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而逐步消失,我国产业同构形象之所以日趋严重,也正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
  (三)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行政垄断的软硬约束力量薄弱
  经济学界认为理性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们在做出任何行为决策时会充分考虑其成本和收益,虽然现实中不存在绝对的理性经济人,但经济分析研究方法确实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法律司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我国的行政垄断之所以长期存在,就是由于我国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的缺失,从而造成了行政垄断的持续扩散,具体表现为:第一,我国颁布的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文件不完备;第二,目前我国还未设置专门规制行政垄断的权威机构或部门;第三,现有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文件未明确设置违法责任追究制度,部分条文虽有违法处理规定,但处罚力度过轻。因此,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缺失,是旧的行政垄断未能根除,新的行政垄断现象不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路径探讨
  如上所述,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来看,要彻底根除我国行政垄断现象,关键在于要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减少行政垄断的预期收益,增加行政垄断的违法成本,因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探讨。
  (一)健全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加强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约束
  行政垄断凭借公权力阻碍市场的正常竞争,其实质就是滥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因此完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是约束行政垄断的核心环节。由于行政垄断涉及到违反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综合性违法活动,因此对于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注意将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联合起来考虑,加强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约束。具体包括:首先,以宪法规制为规制行政垄断的基础,理清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明确行政管理基本职责权限,从权利配置上限制行政垄断;以反垄断法规制为规制行政垄断的核心,加快财税立法的推进步伐,完善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以行政法规制为规制行政垄断的补充,明确行政权力的非经济性质,并规范行政行为对经济的干预机制。
  (二)建立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垄断行为法律成本
  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成果表明,行政垄断追责机制不健全是行政垄断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来提高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效规制行政垄断。一般来说,对行政垄断主体的追责有三个层次,从轻至重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行政垄断主体的特殊性,对于行政垄断的追责既要对其民事责任进行追究,也要对行政责任进行认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垄断,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强调的是,除了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外,行政垄断追责还应加强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从政治前途、经济利益、个人声誉等方面全面抑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垄断的追求。
  (三)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设立独立性的权威执法监管部门
  众所周知,立法审查是法制化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是一个实行立法审查制的国家,我国的立法审查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由于我国当前许多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因此立法审查的核心目的是将违反宪法精神,为行政垄断做辩护的法律文件进行废止,从根源上使行政垄断无法可依。与此同时,为强化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还应设立具有高度权威的独立反垄断机构,明确其法律地位、构建体制、职能权限以及运转方式,力图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交叉执法的现状,进而实现执法效率的提高,提高反行政垄断法律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许光耀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J]中国法学,2004,(06)
  [2]张淑芳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J]法学研究,1999,(04)
  [3]黄欣,周昀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J]中国法学,2001,(03)
  [4]吴宏伟,吴长军行政垄断的规制与反思[J]河北法学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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