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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属性及劳动报酬结构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3-27 11:0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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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于罪犯劳动强制属性的罪犯劳动报酬构成部分
   国家通过监狱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是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国家(监狱)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改造其成为守法公民,国家通过监狱的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的教育改造来努力恢复罪犯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根据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相对于国家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罪犯应通过自己的劳动成果补偿国家对其所做的恢复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将自己劳动成果的一部分通过一定的形式给付国家。因此,在罪犯劳动报酬的组成结构中,应当包括有上交给国家的一部分。
   (二)基于罪犯劳动矫正属性的罪犯劳动报酬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罪犯劳动的矫正属性是说明罪犯通过劳动能够矫正其游手好闲和放荡不羁的恶习、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育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但具体如何体现这种价值却较少提及。事实上,罪犯劳动的矫正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对其所犯罪行进行补偿,包括对因自己的犯罪受刑导致无法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帮助,包括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遭到伤害的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应当包括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中的相关人)以及社会关系,这种形式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视野下,是着眼于修复因其犯罪所破坏的与自身家庭成员的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
   (三)基于罪犯劳动经济属性的罪犯劳动报酬构成部分
   在经济学意义上,任何劳动都应该具有功力性,任何人参加劳动都应该得到报酬在经济学的视野里是当然的。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下,认为给付罪犯劳动报酬并使其能够自身予以支配其中的一部分,是恢复他们人格的有效方法。“这个办法足以增加囚犯对于工作的兴味,而且对于他的劳作于一种目的,使他感觉到他的处罚是一种公正而不是酷虐的方法;使他出了监狱之后,对于社会不会有所愤怨,使他觉得他的妻子和儿女并未为社会所遗忘。”[7]事实上,在社会上,一个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报酬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我们既然为了使罪犯改恶从善而放入监狱内服刑,为什么要剥夺罪犯劳动的经济性呢?这种经济性,可以当作是给予罪犯的一种目标,是给予其的一种含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鼓励,促进其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改造中。因此,在罪犯劳动报酬的构成部分中,应当包括有其能够自身支配使用的部分。
   三、罪犯劳动报酬发放的运作方式
   基于罪犯劳动的属性,将罪犯劳动报酬结构分成三个部分,因为经济属性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建议三个部分劳动报酬的分配为4:4:2,即泛指的罪犯劳动报酬的4/10归于国家,4/10用于补偿被害人、抚养罪犯困难家庭成员以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2/10用于罪犯本人支配使用。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标准的划分,是建立在罪犯劳动报酬与社会平均收入相当的基础上的,因为劳动本身是没有差别的,只不过由于劳动属性的不同会导致劳动报酬结构的不同而已。
   (一)归于国家部分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运作方式
   由于罪犯劳动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工种的有限选择性、劳动地点固定的局限性等特点,因此其与社会一般企业无法正常相比,而且国际惯例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劳动产品的进口”,导致其常处于弱势。基于上述情况,罪犯劳动报酬中归于国家的部分应该通过直接返还监狱的形式来实现,以弥补监狱劳动的弱势,即罪犯劳动报酬的构成中只是形式上包含归于国家的部分,实际上并不真正发放。
   (二)补偿被害人、抚养罪犯困难家庭成员以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这部分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运作方式
   这里的被害人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罪犯本人的犯罪行为中的受害人,即直接受害人;还应该包括罪犯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中受害人,即间接受害人。这部分劳动报酬在具体操作时,既可以通过监狱直接给付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救助基金,帮扶需要救助的罪犯家属以及社会需要救助的群众。实际操作中,也可以用来弥补监狱罪犯医疗经费不足的部分。
   (三)罪犯本人可以支配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运作方式
   这部分报酬是罪犯实际可以使用的,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讲的“罪犯劳动报酬”。这部分劳动报酬对罪犯具有较强的激励性,其使用应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罪犯完全可以自由支配的部分,可用于在狱内消费等;另一部分由监狱代为管理,作为其出狱后的就业保障储备金,在罪犯出狱时一次性交给其本人,防止其出狱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又无生活来源而重新犯罪。
  参考文献
   [1]李贵方.自由性比较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62.
   [2]于爱荣等.矫正技术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年.260-263.
   [3]郭建安.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概述[M].法律出版社,2001.151.
   [4]林纪东.监狱学[M].三民书局,1978.63.
   [5]储槐植.外国监狱制度概要[M].法律出版社,2001.121.
   [6]刘仁文.恢复性司法与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04-305.
   [7][美]约翰·列维斯·齐林著,查良鉴译.犯罪学及刑罚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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