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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监护人责任再思考(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2-22 11:0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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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侵权法的补偿功能。相反,如果主张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由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的责任,则监护人责任的构成有四: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被监护人的加害与受害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责任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如此,只要被监护人不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受害人的故意等,则监护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才能最大化的实现监护人、被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价值角度还是各国成文法的规定,监护人责任的成立并非一定先有被监护人自己责任的成立。相反,无论实施加害的被监护人是否被责令就其实施的侵害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他们存在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或者举动,法律则要求监护人就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四、监护人责任形态单一抑或多样

  侵权责任形态是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通观主要国家侵权责任的立法,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产生的责任既有自己责任又有监护人责任,于后者而言,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既有监护人的单独责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连带责任,又有监护人的补充责任、还有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的衡平责任。⑤其中,各国立法例普遍承认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责任,这是近代个人主义价值理念的要求和反映,但是并不一致承认让未成年人承担单独责任。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规定,引发大量学者探讨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及在监护人责任中的作用问题,造成责任能力标准混乱,监护人责任形态各样的局面。

  依照法律解释方法,对第32条采文义解释,则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似乎可以理解为:如果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并且足以负担损失费用的,则由被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则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独立财产支付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后果,则由监护人承担独立责任。但是依照体系解释方法,既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却又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则说明当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本人并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的形态只能是监护人的独立责任。法律解释方法下既无法得出我国立法规定了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也没有规定根据责任能力来判断被监护人的过错,更没有规定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五、结论:需要解释的我国监护人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它是一种非对自己的直接加害而承担的责任,还在于其责任构成无需以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为前提,该责任可以因为被监护人有加害的违法阻却事由而不成立,也可以因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而减责。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规定,误导人们以为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也能成为监护人责任的责任主体,致使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有些案例仅将被监护人列为被告,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当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则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当被监护人没有财产,则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有些案件认为被监护人无财产时应该将有偿付能力的监护人列为被告或者追加为共同被告,这样就能与责任主体统一了。由此可见,我国监护人责任需要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通过法律解释,可将《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之“财产标准”理解为仅为解决赔偿费用来源,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被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理监护人的财产。它既无关被监护人责任能力与自己责任之成立及承担问题,亦无关监护人依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害之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并不承认责任能力制度与被监护人自己责任。⑥除此之外,监护人责任只能是监护人的独立责任,诉讼中只能是唯一的责任主体,至于被监护人,其可以而非必须在监护人负担责任时于内部提供财产上的帮助。

  注释:

  ①有学者将《民法通则》第133条解读为前段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后段规定了公平原则。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04,605页.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责任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金凌:.也论监护人责任.广东社会科学.2009(2).第196页.

  ②“陈福秋与吴某监护权纠纷案”,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916号。

  ③“徐某某诉谭某某及其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890号。

  ④“刘超,苏海斌与旷才伟、叶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817号.

  ⑤姜战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⑥王林清,杨心忠.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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