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2)
五、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制度,保证评估程序的制度化和透明化
我国当前对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的程序规定并没明确,公众没有具体的参与风险评估的程序安排,所以对于我国当前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有必要加以构建或者完善。这种程序制度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制约行政机关或者评估专家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个环节过程中的迟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这种程序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步骤:一是提出启动风险评估的申请。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代表或者新闻媒体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自身亲历或者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的申请。二是行政机关的受理与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通过与申请人进行风险的沟通与交流或者亲自调查风险的存在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在审查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风险证据或者事实材料信息。三是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启动风险评估的决定。经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评估程序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启动评估程序的决定,反之,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的申请不予批准,但要对申请人说明理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就是申请的救济。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的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上级负责评估工作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风险评估工作结束,行政机关依据评估结果作出风险决策之后,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定期向行政机关反馈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即合理性,供行政机关修改或者反思。[4]
总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聘请的专家的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和构建社会多元利益者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和评估机制,有效的利用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形成立体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一个消费者普遍参与、行业协会专业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各个利益相对方得优势,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评估。
参考文献:
[1]于芳.政府危机管理预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4).
[2]赖林梅,吴文婧.食品安全:政府与社会责任机制的建构[J].农产品加工·学刊,2008(1).
[3]詹承豫,刘星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中的社会参与机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1(5).
[4]阮兴文.论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J].理论月刊,2009,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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