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加强预算监督能力建设,充实人大预算管理力量,提高预算监督专业化水平;第二,明确预算监督的权力,包括:预算修改权力、预算监督范围、预算监督结果的法律效力以及各类预算草案的程序规范等;第三,优化预算监督方式,明确监督时点,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广开监督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为此,需要对我国《预算法》做出如下法律修订:
1.为保证人大有充裕的时间实施预算的审查与监督,并吸收社会各界对预算的意见建议,可以将预算草案提交的时间适当提前,如人大会前一个半月。
2.授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程度的预算草案修正权和预算调整修正权。
3.对有争议的部分,允许地方政府通过上级政府,向上级人大进行申诉,由上级人大安排一定的制度给予协调解决。
4.若遇预算草案未被通过,明确地方政府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修改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批。
四、关于地方债问题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然而,在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有其客观必然性,表现在:第一,代际公平要求地方政府以发债为基础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筹资;第二,提供公共产品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发债筹资可以提高公共产品效率;第三,以债务为资本项目融资是金融杠杆的运用,也是稳定税源的需要;第四,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补充和完善。近年来,各地政府融资平台如火如荼,饱受争议,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其通过平台模糊融资,不如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利。虽然地方政府发债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控制其风(下转第71页)(上接第69页)险的机制。鉴于以上分析,建议《预算法》在以下方面予以修正:
1.明确地方政府预算划分为经常预算和资本预算,经常预算必须收支平衡,不允许有赤字;资本预算可以通过发行地方债券筹资。
2.规范地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明确其原则和内容,并向公众公开,尤其是地方债券筹资和使用情况。
3.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对其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并规定其控制风险的机制。
五、关于预算透明度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以及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增强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仅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而且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水平,促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在对我国《预算法》的修订中应当设计如下有关财政信息公开的条款:
1.财政信息公开透明应当作为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可以规定少数不公开的情形。
2.明确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预算收支的基本项目,各类公共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特别是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内容应当详细公开。
3.明确公民、社会团体及有关组织获取财政信息的权利。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地或者应要求提供财政信息,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4.财政信息的公开,应当选择对信息需求者来说最便捷、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
六、关于预算绩效问题
现行《预算法》中没有规定绩效预算的内容。自2000年以来,各地政府就绩效预算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绩效与预算两张皮,绩效评价信息与预算过程不能有效整合。侧重后评价,对预算过程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及时吸收各地在绩效预算方面的实践成果,建议在《预算法》中增加有关预算绩效的内容:
1.关于原则问题。可考虑在《预算法》的总则中提出有关建设绩效预算的原则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绩效与预算的整合为核心,逐步推行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改革。
2.关于预算绩效覆盖面问题。建议在《预算法》相关章节中增加有关绩效预算的内容,要求各级政府逐步建立覆盖整个预算周期的绩效预算体系,力求做到在预算的编制、决策、执行过程中充分利用绩效信息,最大限度地提升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社会认可度。
参考文献:
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10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上海财大出版社,2010
2.徐曙娜.谈<预算法(修订草案)>中"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3)
3.牟树青,于主姮,崔运政.当前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财政研究,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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