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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下最不可克减的公民社会保障权分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9-01-15 08:4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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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包括不同层次的权项:社会救助权是其最低层次的,是指公民因为遭遇自然的灾害或意外伤害而生活困难时有从国家获得救助的权利的:社会保险权是其中间层次,指的是本来拥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因劳动能力的损失或劳动机会的缺乏而临时或永久地不能劳动,而致生活困难时有获得补贴的权利的;社会福利权是其最高层次,指公民在基本的生存权获得保障的基础上,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享受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补贴和福利服务的权利。
代写论文分析,社会救助是最早的社会保障的形式,其他社会保障形式是社会救助发展的结果或者从社会救助中衍生而出的。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最稳定的组成部分,虽然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其历史地位有所下降,但因其担负着解决特别脆弱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的重任,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始终居于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社会救助权在社会保障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一般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大制度构成,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障权利也可以划分为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是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性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是社会保障的最低目标和最低纲领。相应地,社会救助权是“最基本社会保障权"。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接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一项基本人权,其功能在于对于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劳动风险的防范;而社会福利则是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权是公民为了提升生活质量而要求社会或者国家提供一定的设施、服务和措施,以满足公民多方面福利服务的权利。
社会救助权相对于社会保障权系统中的其他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区别于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救助权具有权利义务单向性的特点。与社会保障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如社会保险权相比,社会救助权体现了权利义务单项性的特点。即凡是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利申请社会救助。对受益者而言。其享受的是单纯的权利或者利益,国家和社会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并不以接受救助对象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国家和社会救助有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是其法定责任,当社会成员需要社会救助而政府不能提供社会救助、救助不足或者救助不及时,则可视为政府的失职,这种“失职”可能使社会救助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救助权是一种“免费的午餐”,这是因为社会救助权作为一种生存权保障,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社会安全的最后保障,如果给予社会救助也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那么必然会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得不到社会救助,不能“像人那样有尊严地生活一,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就无法实现。代写论文总结出,因此,与“权利义务相结合"需要个人承担部分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权相比。社会救助权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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