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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发挥(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7-29 10:1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丽丽 刘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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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指第三步深入开展调解工作,化解双方分歧矛盾。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主持机构,实践中,德州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过程中,大部分案件选择以调解中心(司法所或者派出所的调解中心)为依托和平台开展,检察室参与调解工作的形式,化解案件矛盾,当然也有部分是在村、镇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组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坚持个别调解和群体调解相结合。在说服劝导中,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思想、性格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应个别调解。对比较复杂,影响面大的纠纷,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有效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调解的优势,不仅可以缓解司法压力,而且还可以整合社会资源。坚持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相结合。如当事人情绪激烈可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反之则用面对面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沟通交流的空间,在调解方案上,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四监督”指发挥刑事和解的监督职责,并主持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刑事和解过程进行程序、实体双监督。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否告知、调解人员是否合法(包括其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和解内容是否合法(包括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赔偿方式是否合法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否真实、自愿(包括有否存在强迫和解、诱惑和解情形)、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谅解。主持制作调解协议书。审查完上述内容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制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和解主持单位一份、派驻检察室一份附卷。督促履行,确保协议落到实处。在调解内容赔付完毕后,及时指导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五处理”指应用和解协议,作出处理结果。对于和解失败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提起公诉,对于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最终处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作出相应的处理。一是相对不起诉。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承办人提出相对不诉意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等各方意见,并对未成人的个性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对考验期进行监督,考验期满符合条件的,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三是提出从轻处罚的公诉量刑建议。对不符合不诉条件的刑事和解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刑事和解是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效果的有效路,而派驻检察室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正是这一路径选择的有力抓手。强化派驻检察室法律触角延伸功能的发挥,提高其在轻微案件刑事和解中的法律地位,是德州市检察机关蹚出的一条更符合民情、善解民意、关爱民生的司法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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