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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政府采购工作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6-22 11:2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斯琴高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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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采购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采购,有着多方面的约束,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公共财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提高政府对资金的使用率,规范采购行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仍然不是非常完善,这些不完善存在于多个方面,只有认清到这些不足,并加以更正,我们才能完善相关的工作。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立法完善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问了满足日常政务需要或者满足公共服务为目的,利用国家财务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或相关的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采购行为,更加是一种公共采购的制度,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能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现状
  2015年4月1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是备受关注的一项制度条例,从3月1号施行刚好一个月的时间,这是十多年来我国才有了正式的法制约束,可见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在立法领域的缺失。虽然我国在2003年就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但是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配合,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却没能带来实际的成效,依然无法遏制我国政府采购的腐败问题,但是随着这项条例的出现,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能否得到约束和改善也将提上日程,但无论怎样,这项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就是进步,表示着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视。那么这项条例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取得什么样的效果,都是我们政府能够将政府部门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展现在老百姓面前,关键还要看我们的人民群众能起到怎样的监督作用。这项制度要求政府对采购的整个过程全部公开,对采购需求、采购合同的详细内容都将给公众呈现出来,政策是制定了发布了,但是能够落实到实际的政府工作中还是一个未知数,但不管怎样这些措施和制度条例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问题
  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已经超过了十个年头,但是仍然不能遏制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贪腐现象,一方面因为没有配套措施的跟进,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些法律条文对政府采购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律在实施起来并没有的预想中的效果,而且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从实际的采购工作作为参考,导致采购中多个环节没有法律可循,让很多不法官员钻了法律的空档[1]。
  2、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投标制度不能对我国现有的投标行为作出规范化的约束,目前这一块的制度还存在不少的问题,由于投标过程的监管权被分配到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导致监督工作的困难,招标制度中的约束对象不明确,使得监管没有明确的划分,监管过程混乱,弱化了投标制度的实际功能。
  3、规章制度对政府采供管理限制不足
  预算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相关制度不够详细,导致结果浮动大,预算资金得不到相应的控制,主要原因是因为,采供部门没有精确的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无法准确的计算出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金的需求额度,导致划分资金后,相关的政府部门私自挪用采购资金,政府的制度约束力够不着下级的机构,对违法违规现象不能很好地遏制[2]。
  4、不合理的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的不合理不规范,导致很多政府部门对采购厂商和企业的违约现象无动于衷,某些地方政府利用采购程序不完善,收受相关的企业和供应商的好处,对采购合同擅自修改,不注重采购产品和货物的质量,忽视采购商品评审工作,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有些地方甚至完全忽视采购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谈定采购计划。
  5、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首先是监管机构的职责问题,监管机构是否独立,权利的职责范围是怎样的,《政府采购法规》第13条规定大体是这样描述,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拥有监管个采购部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采购的整个环节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但是在实际的监管中,财政部门实际的监管权力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导致监管过程形式化,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无法对各单位的采购工作行程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其次就是责任不对等,目前政府部门采购工作的主要问责对象是财政部门,但是又没有给予财政部门足够的监管权力,所以权力和义务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采购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应该是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的,做到权力和义务统一,才能真正地起到监管作用,强化一问责为主体的监管程序,是对监管过程实施有效约束的主要办法。还有就是对于监管程序中监管对象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的问题,采购法第67条规定了,相关的监管对象确定,从法律要表达的主要对象来看,政法对多头监管的态度是持保留态度的,在监管过程中权利出现了交叉,出现问题后各部门可以相互推卸责任。这些法律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不完善和冲突,使得采供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后一点就是监管不专业,由于先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极度匮乏,在面临相关的投诉的时候,缺乏后效的应对措施,采购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政府财务部门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在技术层面遇到了很多困难,评判结果由专家提出,但是最终的问责对象却是财务部门[3]。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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